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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98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秀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秀粉,卞合伟,李相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988-37号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祥,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秀粉,女,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卞合伟(陈秀粉之丈夫),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李相木,男,汉族,居民。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秀粉、卞合伟、李相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卞合伟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1×××84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卞合伟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1×××84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万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