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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金礼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礼,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29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礼,男,汉族,1964年7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被抓获,同年7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本案被害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礼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皖130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金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金礼及其辩护人曹吉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6日晚,被告人王金礼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因割麦之事和村民王某发生争执厮打,王金礼伙同王某某一起对王某殴打,致王某受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受伤后在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8965.52元。原判根据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王金礼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金礼因其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金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王金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960.1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金礼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王金礼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判决王金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请二审法院对王某伤情重新鉴定。出庭检察员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6日晚,上诉人王金礼因割麦之事和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伙同他人对王某实施殴打,致王某轻伤二级以及王金礼因其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13960.12元的事实清楚,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6日将王金礼抓获情况。(二)医疗费发票证实,王某受伤后在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支出医疗费情况。(三)营业执照证实,王某自2009年7月6日即在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开设宿州市埇桥区王某百货店营业。(四)人口信息证实,当事人年龄等身份事项。二、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埇)鉴(法医)字(2016)7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左侧鼻骨骨折、尾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三、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6月6日晚9时许,他去地里找王金礼割麦,王金礼不想割,他说王金礼差劲,王金礼用拳头朝他左脸打了几下,王某某又上来用拳头打他鼻子,把他鼻子打出血,王金礼的儿子王某1也朝他右脸打。王某某、王金礼、王某1一起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四、证人证言(一)王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晚9时30分许,他三哥王金礼在地里开收割机收麦子,王某找王金礼割麦子,收割机坏了没法去,王某就骂王金礼,王金礼和王某发生撕扯,王金礼说有电棒,他上前把王某摔倒。王某鼻子流血是王金礼用手打的。(二)王某1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晚9时许,他父亲王金礼在王大庄开收割机割麦子,王某因为割麦子的事骂王金礼,两人吵起来,王金礼用手打王某的脸,王某某看到王某手里有电棒,把王某按倒在地。王某当时鼻子出血。(三)张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晚9时许,她和丈夫王某找王金礼帮忙割麦子,王金礼说机子坏了不给割,双方发生争吵。王金礼朝王某脸部打了几拳,王某某用拳头朝王某鼻子上打了几下,王某被打倒在地。王某某、王某1和王金礼三人一起对王某拳打脚踢。五、上诉人王金礼供述,2016年6月6日晚8时许,王某找他去割麦子,因机子坏了没法去,王某骂他,他和王某吵起来。王某掏出一个带电棒的手电,他去夺电棒麻到手,松手时电棒撞着王某的鼻子,王某鼻子流血。他弟弟王某某看见也上前夺电棒,王某把王某某压在身下。对于王金礼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金礼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参与对王某实施殴打,致王某轻伤二级的事实,有被害人王金礼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1、张某某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予以证实,上诉人王金礼对案发当晚与王某发生争执的事实亦予以供认,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王金礼因其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王金礼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王金礼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判决王金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某的伤情鉴定系公安机关的法医依法作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王金礼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礼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王金礼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合法部分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玉 良审判员 陈 传 安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