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艺颖、张方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艺颖,张方圆,姜海燕,任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艺颖,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方圆,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海燕,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泽涛,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上诉人王艺颖因与被上诉人张方圆、姜海燕、任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艺颖于2017年8月1日以没有新证据提供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艺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艺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00元,减半收取4325.00元,由上诉人王艺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雪利审 判 员 郭 鹏审 判 员 胡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迎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