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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艺颖、张方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艺颖,张方圆,姜海燕,任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艺颖,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方圆,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海燕,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泽涛,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上诉人王艺颖因与被上诉人张方圆、姜海燕、任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艺颖于2017年8月1日以没有新证据提供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艺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艺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00元,减半收取4325.00元,由上诉人王艺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雪利审 判 员  郭 鹏审 判 员  胡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迎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