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某2、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2,郭某,黄某1,方某1,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信孚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2,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1,男,201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1的父亲),基本情况同前。法定代理人:郭某(系黄某1的母亲),基本情况同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某1,女,201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法定代理人:方某2(系方某1的父亲),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信孚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翠怡二街**号。法定代表人:信力建,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黄某2、郭某、黄某1因与被申请人方某1、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信孚幼儿园(简称信孚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3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某2、郭某、黄某1申请再审称,一、在一审调查过程中,法庭调取了监控录像,申请人黄某2反复观看录像后认为录像并没有显示黄某1碰到方某1及其脚后跟的动作。而且庭审中方某1没有举出与此相印证的能证明黄某1碰到方某1使其跌倒受伤的事实依据。二、2015年5月28日在幼儿园露天场地活动中,申请人郭某亲眼目睹方某1与黄某1同时较慢跑动,在走到同一聚合点时方某1自己意外踢到破损地板而跌倒受伤。三、二审过程中,法庭没有调取此次事故相关的监控录像观看,方某1也没有举出任何相关的证据证明黄某1碰到方某1使其跌倒受伤的事实依据。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原判决认定的黄某1碰到方某1使其跌倒受伤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期间,信孚幼儿园不同意方某1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事发时的录像资料,主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方某1被同班小朋友黄某1碰撞摔倒,属于意外事件。申请人在一审答辩时称,不同意方某1的诉讼请求,方某1与黄某1同时跑步,只是无意间轻轻碰了一下,并非故意。信孚幼儿园提供的录像资料在一审庭审当庭播放,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一审法院根据该录像资料,认定在活动过程中,方某1与黄某1同时向前跑动,方某1被从后面赶上的黄某1碰到脚后跟跌倒受伤。一审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期间,申请人提交了于2016年6月24日拍摄的破损地板的照片,拟证明信孚幼儿园地板破损才是导致方某1摔倒的原因。信孚幼儿园对照片中是否为其场地不能确认,并认为拍摄时间距事发已时隔一年,即使有破洞,也无法证明是事发前还是事发后的。二审法院认为,从监控录像看不出事发当时地面有破损,且申请人在一审时也未提出该抗辩,其于二审期间提交的2016年6月地面破损的照片亦无法证实事发当天该地面就存在破损的事实,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综上,黄某2、郭某、黄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2、郭某、黄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赖尚斌审 判 员 谭 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伟恒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