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广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广新,项春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71862J。法定代表人:邹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广新,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项春蕾,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曾广新、项春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广新、项春蕾的房产(产权证号:井府-syfc-119**),但被执行人曾广新、项春蕾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广新、项春蕾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杜鹃苑A栋2单元603室的(房产证号为:井府-syfc-11940,面积为222.06平方米)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