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29陶勇与彭云春、吕霞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勇,彭云春,吕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29号之一申请人:陶勇,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彭云春,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吕霞琴,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陶勇与被申请人彭云春、吕霞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云春、吕霞琴所有的价值为65652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庄桃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和张志浩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彭云春、吕霞琴所有的价值为65652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庄桃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三、查封担保人张志浩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