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0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和政县金源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安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政县金源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马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和政县金源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7887273-1,住所地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法定代表人:卜发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春华,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安智,男,回族,生于1987年11月21日,身份号码×××,住临夏市,个体户。案由:合同纠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政县金源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安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安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