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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与王兆刚、程丽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乡县妇,王兆刚,程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后街6号。法定代表人:任慧琴,该协会秘书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男,系该协会城镇营业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牛超,男,系该协会城镇信贷业务员。被执行人:王兆刚,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程丽梅(系王兆刚妻子),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与被执行人王兆刚、程丽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兆刚、程丽梅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744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兆刚、程丽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8元,申请执行费162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外出躲账,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兆刚、程丽梅在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局无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程丽梅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兆刚有一辆注册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的建设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程丽梅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兆刚在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北环路立交桥位置登记有西乡县绿康推拿中心的店铺,但该店现已歇业搬离,其按摩床等设备暂无法变现。现两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依法将王兆刚、程丽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我院财产调查及核查结果认可,同意保留其未受偿的债权。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留其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28元,申请执行费162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邢汉飞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