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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雅图服装有限公司与吴志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雅图服装有限公司,吴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雅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官道村站前路7号(厂房A1),组织机构代码79104490-6。法定代表人:叶永康。被执行人:吴志宏,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雅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吴志宏有房产在另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金额211095元,剩余部分违约金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笔录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