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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玉文申请执行叶建文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文,叶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文,男,1954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叶建文,男,1989年9月13日生。李玉文申请执行叶建文合同一案,本院根据李玉文的申请依据我院(2016)豫1224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叶建文暂无能力履行,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