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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林与李治发起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李治

案由

发起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741号原告:陈林,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治,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加荣,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与被告李治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989元,由原告陈林负担。审判员 饶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