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66号申请人: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号。组织机构代码:78471040-5。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7日,住绵阳高新区。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玉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玉红银行存款1900.2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