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长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长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5民特1号申请人:张长成(曾用名:张长城),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申请人张长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长成称,申请人与王丽花于2003年10月在武汉工作时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5月4日在湖北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杰。王丽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时哭时闹,申请人带王丽花去医院治疗,对其不离不弃。2009年申请人与王丽花一起回到绵阳开餐馆,因生意亏损,王丽花的精神出现问题,2010年3月21日下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这七年来,申请人一直寻找王丽花都没有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申请宣告王丽花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丽花(曾用名:王莉花),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梓潼县X乡X村五组,原住湖北省麻城县X镇X村三组,系申请人张长成的妻子。下落不明人王丽花于2010年3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张长成申请宣告王丽花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王丽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丽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丽花于2010年3月2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依法应视为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张长成申请宣告王丽花失踪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丽花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