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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海燕、王根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燕,王根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郭海燕。被执行人:王根水。郭海燕与王根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海燕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根水支付租金17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根水在我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本院已另案查封其共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88幢C302室房屋,该房屋系全家必需居住唯一房产,暂时难以处置,且申请执行人郭海燕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根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郭海燕与被执行人王根水妻子郑雪芬达成分期还款方案,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4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