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智峰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更138号罪犯张智峰,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克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智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智峰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智峰的陈述,干警和同犯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智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智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特日格勒审判员 青格勒花审判员 岳 峰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