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开远市梓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梓宁经贸有限公司,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梓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建设东路迎旭广场东面3幢。法定代表人:张燕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远市。法定代表人:赵广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远市梓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开远市梓宁经贸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3年有余,其房产、土地及厂房设备已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涉案标的巨大,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