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印武申请执行龙江县华民乡龙鲜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印武,龙江县华民乡龙鲜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李印武,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华民乡龙鲜村村委会,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李印武申请执行龙江县华民乡龙鲜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慧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