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农凤娟、农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凤娟,农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87号申请执行人:农凤娟,女,1966年8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那坡县。被执行人:农波波,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凤娟申请执行农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农波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6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