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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为绿与罗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为绿,罗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何为绿,男。被告罗朝晖,男。本院在执行何为绿与罗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湘1322执130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947.08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已由申请执行人何为绿领取,余款42780.92元被执行人罗朝晖未予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