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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5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赖崇礼诉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骅、毛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礼,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骅,毛茹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895号原告赖崇礼,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许明法。被告郭骅,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告毛茹芬,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在审理原告赖崇礼与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骅、毛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崇礼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崇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崇礼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符荣华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雨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