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5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赖崇礼诉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骅、毛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礼,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骅,毛茹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895号原告赖崇礼,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许明法。被告郭骅,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告毛茹芬,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在审理原告赖崇礼与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骅、毛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崇礼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崇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崇礼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符荣华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雨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