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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蕾与黄守忠、刘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黄守忠,刘焕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951号原告:王蕾,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黄守忠,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刘焕良,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原告王蕾与被告黄守忠、刘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蕾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判员王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廷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