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2民初9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傅森、邵国生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傅森,邵国生,邵玉萍,宋利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9129号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傅德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政扬,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傅森,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委托代理人:金学锋,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国生,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告:邵玉萍,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告:宋利翔,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森、邵国生、邵玉萍、宋利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