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562号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2000061801。法定代表人:褚良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岚,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 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