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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喻建国、张红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建国,张红英,龚小珍,饶一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建国,男,1959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红英,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龚小珍,女,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饶一朗,女,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家住南昌市东湖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建国、张红英、龚小珍、饶一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建国、张红英、龚小珍、饶一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喻建国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城喻村自己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开设赌场,提供牌九等赌具并从中抽头获利,时间长达一年左右。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张红英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公租房旁一菜地边的民房中开设赌场,以牌九为赌博工具,并抽取“庄家”每次封庄金额的百分之五来获利。被告人龚小珍和饶一朗为赌场工作人员,一个负责记账,一个负责“抽头”;被告人喻建国则为该赌场介绍招揽赌客。2016年12月7日11时许,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接举报后在现场查获赌博人员十余名,并将龚小珍和饶一朗抓获。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喻建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红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建国、张红英、龚小珍、饶一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胡某1、王某、史某1、付某、史某2、胡某2、张某1、喻某1、项某、胡某3的证言;证人涂某、熊某1、杨某、史某3、吴某1、喻某2、吴某2、熊某2、熊某3、万某、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被告人喻建国、张红英、龚小珍、饶一朗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喻建国、张红英、龚小珍、饶一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建国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为他人开设的赌场介绍招揽赌客,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红英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小珍、饶一朗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佣在赌场中从事记账、“抽头”等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红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龚小珍、饶一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红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龚小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饶一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熊晓珠人民陪审员  刘香玉人民陪审员  熊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汪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