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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某、农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农某,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雷平镇公益村弄赛屯12号。本院在执行何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8,00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农某红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何某明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韦卫全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潇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