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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公司、王翠玉等与张爱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公司,王翠玉,张爱珍,曾佩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512号原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黄金南路与杨林湖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859506098N。负责人:吴宜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元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松,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翠玉等91位瑞昌市公交服务中心合伙人。诉讼代表人:王翠玉,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诉讼代表人:何晓林,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萍,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爱珍,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系曾昭忠妻子。被告:曾佩靖,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系曾昭忠儿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长运瑞昌公司)、王翠玉等91位瑞昌市公交服务中心合伙人与被告张爱珍、曾佩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公司、王翠玉等91位瑞昌市公交服务中心合伙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3元,减半收取25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昕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陶才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