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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金亮与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亮,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27号原告:陈金亮,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9号2区2楼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7135218E。法定代表人:罗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灿杰、苗巧莲,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金亮与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金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金亮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