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金亮与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亮,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27号原告:陈金亮,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9号2区2楼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7135218E。法定代表人:罗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灿杰、苗巧莲,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金亮与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金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金亮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