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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685号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魏永福。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沁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