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贾桂兰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桂兰,女,1944年4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09年1月22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桂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桂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贾桂兰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小区西门附近,将随身携带的20余本法轮功刊物及光盘向路人发放。在向一名巡警发放的过程中,被报警至北大街派出所。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贾桂兰抓获。经对贾桂兰的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搜出法轮功明慧期刊73本、法轮功印章3个、法轮功书籍68本、法轮功护身符卡片87张、法轮功光碟39本、用于学习法轮功的收音机2个、法轮功钱币十元人民币面值的1张、法轮功钱币五元人民币面值的9张、法轮功钱币一元人民币面值的57张。经侦查,被告人贾桂兰于2017年2月26日在案发现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贾桂兰曾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又传播法轮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桂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桂兰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贾桂兰在侦查机关供述,2017年2月26日14时许,其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小区西门附近,随身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向路人发放,但在庭审过程中拒绝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贾桂兰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小区西门附近,将随身携带的20余本法轮功刊物及光盘向路人发放。在向一名巡警发放的过程中,被报警至北大街派出所。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贾桂兰抓获。经对贾桂兰的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搜出法轮功明慧期刊73本、法轮功印章3个、法轮功书籍68本、法轮功护身符卡片87张、法轮功光碟39本、用于学习法轮功的收音机2个、法轮功钱币十元人民币面值的1张、法轮功钱币五元人民币面值的9张、法轮功钱币一元人民币面值的57张。贾桂兰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法轮功宣传品(照片),证实在贾桂兰身上及住处搜查出的法轮功宣传品的种类和数量。(二)书证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09]建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月22日贾桂兰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贾桂兰于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3.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涉案物品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贾桂兰的个人自然情况,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6日13时许,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小区西门附近,一个老太太给他2本法轮功宣传光碟的经过。2.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6日,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小区一名警察让其帮助看守一名70多岁老太太的经过。(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贾桂兰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26日14时许,其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小区西门附近,随身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向路人发放。(五)搜查、辨认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在贾桂兰住处搜查出法轮功宣传品。2.史某辨认笔录,证实其能辨认出贾桂兰系宣传法轮功的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桂兰曾因传播法轮功受过刑事处罚后,又传播法轮功,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贾桂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贾桂兰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贾桂兰在传播不是其制作的邪教宣传品过程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桂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齐慧春人民陪审员 谭宏波人民陪审员 李惠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