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巨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巨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巨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按判决支付了巨某某垫资的医疗费10850元,申请执行人巨某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审判长  何国利审判员  李 星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