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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俊文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81号被执行人刘俊文,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人。本院在执行刘俊文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