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俊文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81号被执行人刘俊文,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人。本院在执行刘俊文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