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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开封市振兴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开封市振兴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900号原告高某,男,196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开封市振兴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73133138-0。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开杞路与310国道转盘东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潘卫,校长。委托代理人徐俊峰,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开封市振兴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振兴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振兴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员 陈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