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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河金与谢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河金,谢洪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438号原告:张河金,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谢洪恩,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张河金与被告谢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涂家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以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河金撤诉。案件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计2,066.50元,由张河金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邱灵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