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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成与被告关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成,关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1318号原告:张福成,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被告:关树春。原告张福成与被告关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福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福成负担。审 判 长 朱 闯代理审判员 奚 凯人民陪审员 刘妹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君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