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成与被告关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成,关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1318号原告:张福成,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被告:关树春。原告张福成与被告关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福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福成负担。审 判 长 朱 闯代理审判员 奚 凯人民陪审员 刘妹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君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