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某1、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彭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996号原告:徐某1。法定代理人:徐某2,系原告之父。被告:彭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家骐。原告徐某1与被告彭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徐某1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以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