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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与郭占坡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郭占坡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84号原告:郭占平,男,山东省德州市。原告:郭俊英,女,山东省平原县。原告:郭秀英,女,山东省德州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卫,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占坡,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与被告郭占坡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德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