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与郭占坡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郭占坡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84号原告:郭占平,男,山东省德州市。原告:郭俊英,女,山东省平原县。原告:郭秀英,女,山东省德州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卫,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占坡,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与被告郭占坡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郭占平、郭俊英、郭秀英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德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