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与赖新华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赖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深惠路旁万汇大厦907,组织机构代码33507913-6。法定代表人:冷战魁。被执行人赖新华,女,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赖新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理费人民币13871元,支付垫付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3562元和支付违约金,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赖新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0.42元,并已将执行款人民币20340.4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0元亦已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1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