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明森与王得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森,王得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黄明森,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王得照,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森与被执行人王得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9,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得照已于2017年8月3日自动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