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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孝顺小商品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孝顺小商品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03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金华市孝顺小商品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三角工业园C区。2017年8月4日,本院收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07]5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华市孝顺小商品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已被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应裁定驳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对金土资(金东)罚[200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第二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     笑     言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