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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新县城雅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委托代表人刘卫星,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吉祥,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桂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伍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