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复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勇州、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勇州,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02执复54号申请复议人:武勇州。申请复议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人武勇州、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因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7)豫0205执338号、(2017)豫0205执338号之一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7)豫0205执338号、(2017)豫0205执338��之一罚款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执行法院2017年6月5日向武勇州、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6月9日即向其邮寄罚款决定书,且在2017年6月5日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39895元,并实际冻结613320元,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仍对被执行人作出上述罚款决定,其强制措施适用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5执338号、(2017)豫0205执338号之一罚款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