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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月德、王秋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德,王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周月德,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王秋芹,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秋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周月德聘金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王秋芹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秋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