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邹保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保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1365号原告: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刘家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39102435Q。法定代表人:毛少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保全,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原告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穴精华公司”)与被告邹保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穴精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保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穴精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邹保全立即腾退门面,停止侵权行为;2、要求邹保全支付非法占用门面租金损失1717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武穴精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邹保全立即腾退门面,停止侵权行为。事实与理由:邹保全于2016年3月25日租赁的门面到期,但拒不腾退。经多次要求腾退门面,邹保全仍继续非法占用,故武穴精华公司具状起诉。被告邹保全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邹保全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武穴精华公司提交的不动产证资料及门面照片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位于武穴市××路××精华大厦××号的门面系武穴精华公司所有,不动产证号为:鄂(2016)武穴市不动产权第0000227号。2016年3月25日前,武穴精华公司口头协议将该门面租赁给邹保全使用,2017年3月25日到期。到期后,双方就继续租赁事宜没有达成协议,但邹保全仍继续使用该门面。另查明,武穴精华公司已将讼争门面公开拍卖给他人,但不动产权属没有变更。本院认为:本案讼争门面系原告武穴精华公司所有,租赁期满后,原告武穴精华公司与被告邹保全没有就继续租赁事宜达成协议,被告邹保全应当返还租赁物。现被告邹保全继续使用该门面,侵犯了原告武穴精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原告武穴精华公司要求被告邹保全腾退门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邹保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位于武穴市北川路武穴精华大厦111号的门面,并返还给原告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邹保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楫彬审 判 员 干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桂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