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潜江市宏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宏力源工贸有限公司,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宏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殷台路66号。法定代表人:邹卫兵。被执行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住址:潜江市经济开发区竹泽公路9号。法定代表人:邵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宏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宏力源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471628.8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5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