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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兵兵、杨建梅与高琴、田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兵,杨建梅,高琴,田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554号原告:杨兵兵,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原告:杨建梅,女,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高琴,又名高丽,女,1986年4月9日生,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田庆伟,又名田伟,男,32岁,山西省柳林县人。原告杨兵兵、杨建梅与被告高琴、田庆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海荣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杨兵兵、杨建梅在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高琴、田庆伟的基本身份信息及住址,但二被告近两年来根本不在原住址居住,原告也不知道被告现在的经常居住地,经本院书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二被告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该二被告到庭以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本案属于被告身份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兵兵、杨建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杨兵兵、杨建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潇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