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包小军与陈顺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小军,陈顺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包小军,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陈顺柏,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包小军与被执行人陈顺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142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顺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小军于2017年3月2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3月2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顺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顺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包晓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顺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包小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