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忠友、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忠友,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忠友,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忠,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房,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铸,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忠友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农商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忠友申请再审称,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请求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7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重审。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贷款系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被申请人处办理的,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不是非法贷款。贷款期��届满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催要,导致贷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二、2007年,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内退,被申请人所有通知和文件,申请人均不知晓。对于涉案的文件,由于被申请人并没有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文件不知情,被申请人出具的文件对申请人没有任何约束力。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其内部规定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明显违反劳动法规定。三、申请人申请仲裁后,被申请人才向其送达了437号决定书,该决定书明显是对申请人的报复。菏泽农商行提交意见称,一、菏泽农商行对王忠友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自己贷款不予偿还的客观事实,同其贷款用途及诉讼时效无任何关联。二、菏泽农商行2011年6月7日印发的牡丹区农信发[2011]180号文件以及2012年9月1日制定的《牡丹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员工自贷、担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制定传达程序合法,对王忠友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三、菏泽农商行的行为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因此菏泽农商行与王忠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决定合法有效。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王忠友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忠友所贷两笔款项至今未偿还本息,截止到2013年11月,仅利息就高达60余万元,其作为银行职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给菏泽农商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菏泽农商行依据《牡丹区联社关于员工自贷担保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施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王忠友的合同并无不当。《牡丹区联社关于员工自贷担保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施意见》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对其所属员工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王忠友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综上,王忠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忠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晓华审判员 王 琛审判员 公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