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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现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639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安鹏军(实习),系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现平,男,1963年11月15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促后在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昊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洋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