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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林鹤明、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鹤明,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鹤明,男,194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德功,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新民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99号(15),实际办公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11号。法定代表人:王贤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林鹤明因与被申请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6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鹤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魏开发审判员  蒋国剑审判员  彭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