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某电器厂诉被告大连某重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某电器厂,大连某重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3民初2786号 原告:丹东市某电器厂,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xx。 法定代表人:侯吉东,男,汉族,xx年xx月xx日,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 被告:大连某重机厂,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x。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某电器厂诉被告大连某重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某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丹东市某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兰善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艺迪 关注公众号“”